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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高层管理人员承诺书
集团高层管理人员宣言
   

  本人承蒙广大股东信任和重托,当恪守职业准则,忠实奉行山东黄金集团“关怀、公平、忠诚、责任”
  这一核心价值观和“让尽可能多的个人和尽可能大的范围因黄金集团的存在而受益”这一终极目标,勤勉工作,并谨守个人承诺,自愿与黄金集团公司签署以下契约,接受制度约束。

一、本人在履行职务时,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声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履
行职务,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本人在履行职务时,严格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四、本人在履行职务期间,将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和业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本人在履行职务时,严格履行与公司签订的有关聘任合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保证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保证不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本人在履行职务时,严格在限定的职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超越职权;不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不违反规定授
权他人代为行使职权。

七、本人在履行职务时,努力促进公司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八、本人在履行职务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务,保证任期内及与公司终止聘任关系后两年内,不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
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九、本人在履行职务时,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保证不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保证不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保证不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本人在履行职务时,保证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擅自以个人身份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十一、本人保证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十二、本人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时,自愿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本人在履行职务时,不将有亲属回避关系的人员以任何名义调入公司及所属企业(经公开招聘录用的除外)。

十四、本人在履行职务时,不论兼任多少职务,保证不领取兼职工资。

十五、本人在履行职务期间,保证无条件接受股东会和董事会确定的带薪休假建议,并自接通知之日起立即交接工作。

十六、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七、本人因履行本声明与承诺而与山东黄金集团公司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山东黄金集团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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