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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强化问题隐患溯源 压实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1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问题隐患溯源、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和突出问题隐患进行成因剖析,溯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履行情况,通过压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主要负责人“不会管、管不了、管不好”问题,切实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进一步夯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二、工作措施

(一)溯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对问题隐患成因进行分析,查看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位职责不清、安全管理混乱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溯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职责。溯源过程中,要及时调阅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考核记录,询问各层级人员岗位职责掌握情况,查看会议记录、工作安排记录、汇报记录等材料,查清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工作,是否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是否亲自参与或部署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工作,是否以会议、工作安排、监督检查等各种形式督促高(中)层管理成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溯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监管执法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深挖根源,重点查看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两张皮”、执行标准不严格、“纸上达标”、安全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溯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履行“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法定职责。溯源过程中,要通过调阅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规章制度等资料,查清主要负责人是否部署和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定级标准要求,是否真正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三)溯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重点查看问题隐患背后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弄虚作”“形同虚设”“有规不依” 以及不健全、不完善等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溯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的法定职责。溯源过程中,要及时调阅生产经营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会议纪要、审签记录以及相应的检查、考核记录等材料,查明主要负责人是否根据本单位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岗位作业安全风险和生产经营范围等情况,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亲自组织制定、印发,规章制度是否有漏项,操作规程是否明确了安全操作流程、安全作业条件、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是否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修订及时更新,是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情况。

(四)溯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重点分析是否存在因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导致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人的不安全行为”问题,“ 三违”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和管控措施、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从而进一步溯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法定职责。溯源过程中,要通过调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记录、档案以及问询等方式,查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签发,是否将 三违”人员纳入计划范围,是否按计划将“ 三违”人员纳入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长是否满足规定的学时要求,培训内容是否涵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和避险技能等。对 三违”人员中涉及到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查明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接受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是否参加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对涉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查明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依法复审换证。对涉及到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需要查明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溯源安全生产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重点分析生产经营单位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等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查看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虚开虚增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项目不符合规定等安全生产投入的问题,进一步溯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的法定职责。通过调阅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原始凭证等材料,查看员工花名册和保险缴费凭据,查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是否保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维修保养、风险识别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支出;是否建立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落实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是否按照规定据实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款专用、支出有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确保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预算;是否依法投保安责险,是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通过调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及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任命文件,查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是否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六)溯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挖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在工艺系统、设备设施、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问题,查看是否存在风险隐患“查不出来、改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溯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法定职责。溯源过程中,通过调阅风险辨识清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的记录或者台账等相关资料,查明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对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等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是否根据生产工艺、作业活动等危险情况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合理确定风险等级;是否根据风险评价和风险因素辨识结果,合理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是否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1 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是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是否按照责任、经费、措施、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隐患闭环管理;是否按照规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治理职责。

(七)溯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能力建设方面的问题隐患时,应当对问题隐患成因进行分析,查看是否存在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不规范、预案可操作性不强、演练不到位等方面问题,进一步溯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法定职责。溯源过程中,通过调查预案编制计划、预案汇编、审签记录,以及预案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预案实施评估报告或修订记录等资料,查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组织预案的制定并签发;预案是否考虑了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状态、可能发生事故特点及其危害等实际情况;是否按照法定频次组织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有关人员是否了解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应对措施;是否适时组织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溯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 时,应当着重调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报送的时限,进一步溯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定职责。溯源过程中,通过调阅信息报告记录,查明事故单 位负责人是否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报告事故;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情形。通过 调阅事故补报记录,查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道路交通事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补报。

三、组织实施

(一)高位推动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把强化问题隐患溯源、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业、本领域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溯源范围、溯源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切实督促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管理职责认识到位、落实到位。

(二)严格监管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经依法依规对问题隐患追根溯源,发现主要负责人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形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实施“一案双罚”并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重大以上事故,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加强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强化问题隐患溯源、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完善媒体通报曝光制度,将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纳入主流安全生产宣传重点,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定期通报一批正面典型、曝光一批反面案例。要借助“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大社会面宣传力度,推动形成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